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2.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
3.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5.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6.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7.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8.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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