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在约定的期间及地域范围内,分离出一部分许可他 人有偿使用或者全部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注册人为许 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转让,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是商标注册人充分行使其权利,更好发挥商标作用的一种行为。
按照许可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排他使 用许可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结合 商标情况、经营策略等因素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许可 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项 目范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 下进行自由约定。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 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 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
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 内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 人仅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 可给任何其他人使用,但许可人本身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行使用。
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 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 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 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
除以上区别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 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 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注:商标使用许可是需要备案的,备案流程和备案注意事项后续会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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