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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别人也申请了跟我一样的专利怎么办?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528
发布时间:2023-05-09

  如果别人也申请了跟我一样的专利怎么办?

  专利法针对这类情况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申请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对 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还是不同人分别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即使在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在这些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现这一原则所采用的不同方式都旨在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不同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将专利权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人。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先后为准,即谁先完成发明,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发明原则”;另一种方法是以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谁先提出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申请原则”。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但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呢?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这一规定蕴涵了两层含义: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第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或者其申请按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请原则”获得专利权,而应当由有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如上所述,对于“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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