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常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电动行李箱”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03XXXXX.4),该专利涉及一种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结构,包含13项权利要求。2024年10月31日,请求人汪某委托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以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二、争议焦点
专利权人于审查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9-12的附加特征合并至新权利要求1,试图强化技术独创性。核心争议在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或被现有技术公开。
三、代理策略与关键行动
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请求人制定精准无效策略:
证据组合攻防:
证据1(CN10830XXXXA)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电动行李箱基本结构(箱体、转向机构、轮组布局);
证据2(CN10862XXXXA)补充公开转向限位结构,用于否定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证据3-7佐证公知常识(如轮轴固定、箱体框架设计)。
当庭灵活调整:
口头审理中放弃新颖性主张,聚焦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动态调整证据组合逻辑。
技术特征逐项击破:
论证区别特征(如“环形框体”“边缘部扩设”“波纹连接部”)属本领域常规设计;
结合公知常识否定技术效果显著性。
四、决定要点与胜诉关键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采纳请求人意见,认定:
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如盖体安装、边缘部凸出设计)属公知常识;
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证据1-2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如限位件布设、轮轴固定方式)。
专利权人修改未挽救创造性:
即使合并多项特征,新权利要求1仍因“显而易见性”被宣告无效。
五、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7656号审查决定:宣告ZL2019203XXXXX.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已于2025年6月3日送达当事人。
六、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在专利无效领域的专业能力:
精准证据运用:通过多篇对比文献组合破解专利权人修改策略;
技术理解深度:将复杂结构特征拆解为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结合;
庭审应变能力:当庭调整主张焦点,主导审查走向。
结果价值:为请求人扫除专利侵权风险,维护行业技术自由实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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