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05 月 10 日授权公告的 202130570153.0 号外观设计专利,
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翻盖收纳盒”,其申请日为 2021 年 08 月 31 日,专利权人为程统。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祝俊扬(下称请求人)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
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 1:韩国外观设计专利 KR300961051S,公告日为 2018 年 06 月 21 日;
证据 2:购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马进口家居日用”发布的商品“日本进口冰箱磁铁收纳盒简约透明磁性磁力收纳袋笔盒冰箱贴牙签盒”的商品带图评价的网页截屏打印件,商品评价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22 日,
以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 3: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CN306732627S,授权公告日为 2021 年 08 月 03 日;
证据 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CN306344631S,授权公告日为 2021 年 02 月 26 日;
证据 5:台湾外观设计专利 TWD206101S,公告日为 2020 年 08 月 01 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 1、证据 2、证据 3 的设计 5、证据 4 的设计 2、证据 5 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
证据 6:新浪微博用户日式家居研究所发布的微博“最近日本的一款新品,带磁吸的小翻盖盒,尺寸小巧,可以放一些小物品,背面带磁铁,可以吸附在冰箱侧面或者铁架、铁质洞洞板上面”,该微博发布时间为 2021 年 07 月 11 日,以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 7:购物 APP 拼多多商家“凡戈官方旗舰店”发布的商品“免打孔厕所纸巾盒灰色不锈钢卫生间厕纸盒家用防水卷纸抽纸架壁挂”的商品带图评价的网页截屏打印件,商品购买者“海明威”的评价时间为 2021年 05 月 03 日,以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 6、证据 7 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 2023 年 10 月 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 2023 年 10 月 03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举行远程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专利权人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合议组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 1、3-6 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 1 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 2 和证据 7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据 2和证据 7 的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当庭上传和演示了证据 2 和证据 7 的时间戳视频文件,专利权人表示证据 2 和证据 7 的公开时间由合议组核实;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详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2 为购物 APP 拼多多的商品带图评价网页截屏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予以认可。
证据 2 为购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马进口家居日用”发布的商品“日本进口冰箱磁铁收纳盒简约透明磁性磁力收纳袋笔盒冰箱贴牙签盒”商品带图评价网页截屏打印件,并提交了上述内容的时间戳认证证书,该商品评价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22 日,请求人当庭上传和演示了证据 2 的时间戳视频文件。
合议组经核实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2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文件颁发的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成时间以及内容完整。证据 2 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申请人为李响,取证时间显示为 2023-08-18 13:55:08(UTC+8)。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2 的视频文件完整记录了申请人在该时间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上述过程完整清晰,所保存的截图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2 的截图复印件内容一致,因而,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证据 2 的真实性,以及证据 2 可以证明其内容自申请时间戳时其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
证据 2 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文件过程可以证明购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马进口家居日用”发布的商品“日本进口冰箱磁铁收纳盒简约透明磁性磁力收纳袋笔盒冰箱贴牙签盒”买家的带图评价信息的获得过程,涉及的购物 APP 拼多多是大型交易网站,其知名度较高。证据 2 的第 6-8 页用户评价为用户“旺***(匿名)”上传的带图评价,其发表时间为 2021 年 08 月 22 日。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知名电子商务应用产品,用户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订单确认收货后,30 天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做出评价,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评价将于用户提交的次日零时生效。自确认收货之日起的 90 天内,用户可以做出评价后追加评论,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而且,根据对这类大型购物平台相关机制的常识性了解可知,产品评价的发布时间通常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户无权修改。本案中,证据评价页面的产品图片与购买页面为同一款产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 2 记载的产品评论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评价发布时间与评价内容具有对应性,产品评价的时间 2021 年 08 月 22 日可以作为评价中图片的公开时间,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 2 的上述图片中的产品外观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用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翻盖收纳盒,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2 公开了一种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上述证据所示产品用途与涉案专利或相近,属于相同、相近种类的产品。涉案专利由正投影六面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产品包括盒身和盒盖,盒身包括四个侧壁和一个底板,盒身底板为正方形,盒身底板外侧正方形中心有一个小圆点,四个侧壁均为长方形;盒盖包括顶板和可收纳于盒身内部的容纳空间,盒盖顶板为正方形,下侧具有一条纹装饰,顶板上部有便于开合的凸起,盒盖打开时侧面为三角形。详见涉案专利图片。对比设计由两幅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产品包括盒身和盒盖,盒身包括四个侧壁和一个底板,盒身底板为正方形;盒盖包括顶板和可收纳于盒身内部的容纳空间,盒盖顶板为正方形,顶板上部有便于开合的凸起,盒盖打开时侧面为三角形,盒盖为透明材质。详见对比设计图片。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包括盒身和盒盖,盒身包括四个侧壁和一个底板,盒身底板为正方形;盒盖包括顶板和可收纳于盒身内部的容纳空间,盒盖顶板为正方形,顶板上部有便于开合的凸起,盒盖打开时侧面为三角形。
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涉案专利盒盖不是透明材质,下侧具有一条纹装饰,对比设计盒盖为透明材质,不具有条纹装饰;(2)涉案专利盒身底板外侧正方形中心有一个小圆点,对比设计没有显示盒身底板外侧。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对收纳盒而言,其打开和关闭时的视图为一般消费者所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大,对比设计中盒盖与盒身的外形以及打开时盒盖侧面呈现的形状在视觉效果上形成与涉案专利翻盖收纳盒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基本相同的;收纳盒的材质为透明、半透明或者不透明均属于惯常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材质;盒盖顶板下侧具有的条纹装饰,不足以引起显著的视觉效果差异,收纳盒盒身底板外侧视图属于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亦不足以引起显著的视觉效果差异,并且使用时盒身底板外侧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可见,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盒身底板外侧的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以发现,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还有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盒盖与盒身通过旋转柱卡接,对比设计的盒盖与盒身通过铰链连接;(2)涉案专利盒盖侧面为方形,对比设计的盒盖侧面为三角形;(3)涉案专利盒身前后部分形状一致,对比设计盒身由前部分和后部分组成,前部分比后部分稍大。
合议组认为:(1)无论是涉案专利还是对比设计,都没有图明确显示出盒盖与盒身的连接结构,该部分对于收纳盒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2)从涉案专利的立体图和对比设计的第二幅图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盒盖侧面均为三角形;(3)从对比设计的两幅图并不能看出盒身由前部分和后部分组成,前部分与后部分尺寸不同。
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无效理由成立,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 202130570153.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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