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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CHELLA”商标异议答辩行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420
发布时间:2023-03-29

  陈思跃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49887144号“COACHELLA”商标被科切拉音乐节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类别上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异议答辩,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冷藏柜;空气除臭装置;工业用微波炉;澡盆”等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筹划聚会(娱乐);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9887144号“COACHELLA”商标准予注册。

北京聚浩专利现阶段主要业务涵盖国内申请代理、涉外申请代理、复审无效代理、诉讼调处代理、专利信息服务、综合管理咨询、经营交易媒介、无形资产评估等八大板块,构建了知识产权服务全产业链。业务内容: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专利及商标的复审无效、许可、转让;专利导航、专利侵权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等;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商标维权、无效宣告、撤销、海关备案;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园区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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