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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RRIVO”商标异议答辩行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365
发布时间:2023-03-27

  王利亚对其注册在第3类的48111291号“DR.ARRIVO”商标被株式会社阿狄斯蒂克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上区分明显,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异议答辩,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8111291号“DR.ARRIVO”商标准予注册。

       北京聚浩专利现阶段主要业务涵盖国内申请代理、涉外申请代理、复审无效代理、诉讼调处代理、专利信息服务、综合管理咨询、经营交易媒介、无形资产评估等八大板块,构建了知识产权服务全产业链。业务内容: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专利及商标的复审无效、许可、转让;专利导航、专利侵权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等;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商标维权、无效宣告、撤销、海关备案;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园区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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