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亚对其注册在第3类的48111291号“DR.ARRIVO”商标被株式会社阿狄斯蒂克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上区分明显,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8111291号“DR.ARRIVO”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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