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领军对其注册在第6类的49585145号“铸龙”商标被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为“铸龙”,与引证商标“龙牌”、“顶级龙”、“极品龙”、“工程龙”、“甲级龙”文字构成明显不同,尤其是首字不同,带来非常直观的词汇差异以及呼叫区分。并且,“铸龙”的“铸”有着显著的含义指向“铸造”,各个引证商标均未有“铸造”的含义表示,非常易于辨识区分。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9585145号“铸龙”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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