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丽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48822461号“杏钰福”商标被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类别、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而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上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被异议商标为“杏钰福”,与引证商标“杏花福”,“杏”、“杏花村福”“杏花村”相比,仅首字相同,其余均不相同,不同文字构成的直观差异明显,呼读上差异显著。尤其是被异议商标中的“钰”作为“珍宝”的含义,常常用于人名,具有显著的识别特征,再加上“杏花村”作为公众熟知的品牌,有着固定的搭配习惯,进一步与被异议商标形成区分。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8822461号“杏钰福”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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