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威丰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55372271号“图形”商标被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元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元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具体来看,被异议商标以圆形、梯形、字母V等多元素融合而成,棱角分明,力量感较强,而引证商标则由两个字母U的上下翻转交叉而成,整体形成上下两个“话筒”的视觉外观,与被异议商标形成非常直观的视觉差异,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识别特征。
由于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5537227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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