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专利权人:温州市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专利信息:
专利号:20223024XXXX.1
专利名称:咖啡搅拌杯
申请日:2022年4月28日
授权公告日:2022年7月26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王某
代理机构: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5年1月23日
审查决定:2025年5月8日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46条: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救济途径。
三、无效宣告请求策略
证据组合:
证据2(CN304308410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公开时间:2017年10月10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设计特征:杯盖滑槽、滑钮结构。
证据4(抖音用户“优选驿站”视频):
公开时间:2022年3月12日(早于专利申请日)。
内容:展示杯身、把手的形状及表面纹理设计。
组合方式:将证据2的杯盖设计与证据4的杯身及把手设计结合,主张涉案专利缺乏创新性。
证据真实性验证:
证据4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光盘提交及当庭演示验证,确认其公开时间和内容真实性。
四、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相同点:
杯身、把手的形状、表面分区及纹理设计一致。
杯盖滑槽、滑钮结构基本相似。
区别点:
杯盖边缘突出形状、滑钮轮廓比例、开孔形状等局部差异。
合议组认定:
区别点属“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组合设计不具明显区别。
组合启示合理性:
证据2与证据4均为同类产品(杯子),功能互补,设计特征可自然结合,符合一般消费者认知。
五、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六、聚浩专利代理的关键作用
精准证据选择:
利用公开专利文献(证据2)与网络公开视频(证据4)形成组合对比,覆盖涉案专利全部设计特征。
技术验证能力:
通过时间戳认证、当庭视频演示,确保网络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法律逻辑清晰:
紧扣《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论证“局部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成功说服合议组。
七、案例启示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核心:
需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无显著区别,重点在于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改进。
网络证据的运用:
抖音、电商平台等公开内容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需辅以时间戳认证及当庭验证。
组合对比的合理性:
组合设计需符合行业惯例,避免“事后拼凑”,需证明设计特征的自然结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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