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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浩代理咖啡搅拌杯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胜诉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31
发布时间:2025-05-22

  一、案件背景

  专利权人:温州市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专利信息

  专利号:20223024XXXX.1

  专利名称:咖啡搅拌杯

  申请日:2022428

  授权公告日:2022726

  无效宣告请求人:王某

  代理机构: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5123

  审查决定202558日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png

  二、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46: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救济途径。

  三、无效宣告请求策略

  证据组合

  证据2CN304308410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公开时间20171010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设计特征:杯盖滑槽、滑钮结构。

  证据4(抖音用户优选驿站视频):

  公开时间2022312日(早于专利申请日)。

  内容:展示杯身、把手的形状及表面纹理设计。

  组合方式:将证据2的杯盖设计与证据4的杯身及把手设计结合,主张涉案专利缺乏创新性。

  证据真实性验证

  证据4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光盘提交及当庭演示验证,确认其公开时间和内容真实性。

  四、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相同点

  杯身、把手的形状、表面分区及纹理设计一致。

  杯盖滑槽、滑钮结构基本相似。

  区别点

  杯盖边缘突出形状、滑钮轮廓比例、开孔形状等局部差异。

  合议组认定

  区别点属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组合设计不具明显区别。

  组合启示合理性

  证据2与证据4均为同类产品(杯子),功能互补,设计特征可自然结合,符合一般消费者认知。

  五、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六、聚浩专利代理的关键作用

  精准证据选择

  利用公开专利文献(证据2)与网络公开视频(证据4)形成组合对比,覆盖涉案专利全部设计特征。

  技术验证能力

  通过时间戳认证、当庭视频演示,确保网络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法律逻辑清晰

  紧扣《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论证局部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成功说服合议组。

  七、案例启示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核心

  需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组合无显著区别,重点在于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改进。

  网络证据的运用

  抖音、电商平台等公开内容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需辅以时间戳认证及当庭验证。

  组合对比的合理性

  组合设计需符合行业惯例,避免事后拼凑,需证明设计特征的自然结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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