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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浩专利代理某公司无效实用新型尺子专利胜诉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103
发布时间:2025-03-24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2月,广州市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李某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规范书写的尺子”(专利号:2022XXXXXXXX.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某某公司主张,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性”的规定,且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要求的创造性,请求宣告其全部无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空格、对照格、字间距、字母隔档”等术语缺乏明确定义,导致保护范围模糊。

  2. 创造性是否不足:请求人提交两份对比文件(附件1、附件2),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三、审理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某某公司提交了附件1(CN201761215U)、附件2(CN202623712U)作为关键证据,并指出:

  - 附件1已公开“规范书写尺子”的核心结构(如空格、对照格、字间距);

  - 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字母隔档”设计,且技术启示明确。

  专利权人虽辩称术语已在说明书中定义,但未提供实质性解释。经2025年3月3日口头审理,合议组最终认定某某公司主张成立。

  四、审查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第586049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1.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性:说明书未对争议术语明确定义,但结合现有技术可清晰理解,故不影响无效宣告结论。

  2. 关于创造性

  权利要求1:附件1已公开“空格、对照格、字间距”结构,附件2补充了“字母隔档”设计。二者结合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

  权利要求2-4:附加特征或被附件1公开,或属公知常识,同样缺乏创造性。

  五、胜诉意义

  本案的胜诉为某某公司扫清了市场壁垒,彰显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的维权能力:

  1. 维护公平竞争:无效问题专利,避免垄断性权利对行业创新的不当限制;

  2. 强化法律实践:精准运用现有技术证据链,凸显专利创造性审查的重要性;

  3. 示范效应:为同类企业应对“低质量专利”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六、聚浩法律建议

  基于本案经验,聚浩建议企业:

  1. 重视现有技术检索:在研发和维权阶段,充分挖掘对比文件以支撑无效主张;

  2. 关注术语界定:专利申请中需明确关键术语定义,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权利不稳定;

  3. 积极应对争议: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参与口审、提交针对性意见,提升胜诉概率。

  结语

  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国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业务涵盖:

  专利领域:专利申请专利维权无效宣告技术转让、专利布局

  商标领域:商标注册商标转让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商标维权

  版权与商业秘密:版权登记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

  综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国际商标布局法律诉讼支持

  聚浩秉承“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理念,通过个性化解决方案助力企业构建知识产权壁垒,应对市场竞争挑战。本案的胜诉正是其专业能力的缩影,展现了团队在复杂案件中的精准分析与高效执行。若遇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欢迎咨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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