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无效宣告请求人钟某认为,专利权人厦门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名称为“化妆盒(小跑道)”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73057xxxx.7)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故委托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要点与策略:
精准证据组合:聚浩专利代理精心检索并组合了多份现有设计证据。核心策略在于,以一份公开了主体盒体结构(证据1:CN300816xxxx)的专利为基础,结合另一份公开了特定提手设计(证据2:CN301935xxxx)的专利,主张二者的组合已覆盖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
聚焦设计要点:在意见陈述中,重点论证了对于化妆盒类产品,其整体形状、结构、连接方式及内部布局属于一般消费者关注的显著特征。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提手”组合后的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在这些核心特征上高度相似。
弱化区别特征: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区别点(如盒盖顶面装饰、内部分隔比例、底面及提手细节),代理意见成功引导合议组认定:这些区别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位于不易关注的部位,或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规设计选择,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未能使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形成明显区别。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采纳了请求人(我方客户)的主张,认定:
证据1与证据2的提手可以进行组合,且具有组合启示。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在整体形状、盒身结构、连接方式、提手位置及内部隔断等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的方面基本相同。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或常规设计,未改变二者整体相近的视觉效果。
最终决定:
宣告专利号20173057xxxx.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次成功实践,典型意义在于:
组合对比的胜利:准确运用“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无效理由,通过选取恰当的现有设计证据并进行有效组合,成功挑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
整体视觉判断的把握:精准把握了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有效论证了主要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对局部细微差异的合理弱化。
代理人专业价值的体现:展现了代理师在证据筛选、法律适用、特征比对和说理陈述方面的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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