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XX盒”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专利号:2023307621XX.X)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无效宣告请求人戴某针对我委托人徐某拥有的“XX盒”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5份现有设计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明显区别”的规定。
我方答辩策略
我所代理师围绕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标准,制定了精准答辩策略:
全面对比,直击要点。 我们将涉案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设计逐一比对,指出二者在整体形状、顶面凹槽及抽纸孔形状、中部分割线与圆孔设计、底部设计等部位均存在明显不同。这些区别遍布产品各个部位,占据比例较大,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
有力反驳“惯常设计”主张。 针对请求人声称“U形抽纸孔属于惯常设计”的观点,我方逐一分析其证据,指出这些证据公开的均为长条形抽纸孔,与涉案专利的U形抽纸孔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证明其为惯常设计
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采纳了我方答辩意见,认定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皆是结合互联网相关内容创作而成,如有涉及作者版权等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