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630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 2019306131XX.X、名称“XX鞋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我所代理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一参与本案,成功实现无效目标。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为一件“XX鞋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1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4月17日,专利权人为沈某。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亚马逊销售页面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多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关键争议:电商页面能否证明公开时间?
专利权人认为,亚马逊页面上架时间可由商家填写,商品图片也可能被修改,因此不认可相关产品在上架时已经公开。
合议组认为,亚马逊对卖家修改商品信息有严格限制。本案证据显示,商品上架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有多位买家发布了带图评论,评论图片与商品页面展示的产品外观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销售页面所示商品的上架时间,即为商品图片为公众所知的时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该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使用。
核心比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有无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后跟矫正鞋垫,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二者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裁切的后跟跟鞋垫,呈直线封口的U型,由三层U型材料堆叠形成;上层为布料,底部有两层透明垫高材料;从直线端到U形圆弧端逐步增厚,形成抬升坡度,放置在鞋内足跟部使用。
二者不同点仅在于:涉案专利鞋垫上无商标标识,对比设计上有“Dr.FOOT”商标标识。
合议组指出,鞋垫上是否印刷图案或标识,属于该类产品中较为常见的设计手法,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形状、轮廓、设计上已形成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宣告 2019306131XX.X号“XX鞋垫”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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