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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专利遭6份证据“围攻”,聚浩代理成功维持专利权有效

发布者:北京聚浩
阅读:46
发布时间:2026-09-2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手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专利权人成功应对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再次展现了在专利无效答辩领域的专业实力。

  

  案件回顾

  

  请求人吴某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6等多份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单独对比,或与证据1+2+6、证据1+2+4+6、证据3+4等多种组合对比,均不具有明显区别,应被宣告无效。

  

  通俗地说,对方想用几款现有手套的“零件”拼出一款与涉案专利近似的手套,从而否定专利有效性。

  

  争议焦点:有没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判断的方法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之间的区别只是局部细微差异、惯常设计、功能性设计或标识性图案,不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我方策略:紧扣整体视觉效果,逐部位拆解

  

  面对多份证据的组合攻击,我所代理团队没有陷入“局部差异”的争论,而是坚持从一般消费者视角出发,围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逐视图、逐部位进行比对。我们发现,虽然涉案专利与证据在整体形状和部分表面设计上相近,但各主要部位的具体设计均有明显差异。

  

  合议组最终支持了我方观点,认定主要区别包括:

  

  手指防护贴片:涉案专利两端呈三角状、内有纵向米字形纹理;证据1为弧形蜂窝状,证据6为X形设计;

  

  防护罩:涉案专利近似跑道形,证据1呈不规则状,证据2防护罩略窄;

  

  手掌外侧防护膜及垫胶形状不同;

  

  腕部外侧设计:涉案专利有矩形防护块,证据1没有,证据3为折线状分割;

  

  束带及末端粘贴块:涉案专利为方形粘贴块并有三角形图案,证据1无粘贴块,证据4为末端收窄条状;

  

  指尖、背部纹理、掌心图案等也存在差异。

  

  这些区别点并非集中在边角,而是遍布产品各主要部位。即使按照请求人的主张进行证据组合,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仍无法消除上述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区别。

  

  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决定:维持2024300160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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