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621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XX洗墙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23300771XX.X)有效。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专利权人参与本案并胜诉。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余姚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由,提交5份现有设计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3/4”或“证据5+证据2/3/4”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简单说,对方想用多份现有设计“拼”出涉案专利,从而宣告专利无效。
二、争议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能不能把多份现有设计中的局部特征直接拿来组合?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这正是本案的核心。
三、我方答辩思路
第一,回到整体视觉效果。
外观设计判断应站在“一般消费者”视角,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能陷入局部特征简单比对。
第二,精准找出差异。
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5在薄板与灯盒的连接方式、形状、太阳能板位置和形状、球形件有无及位置比例、安装孔设计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与证据2至4相比,球形件的相对比例和位置也不相同。
第三,打破“组合启示”。
证据1、证据5与证据2至4整体结构和形状差异明显,球形件的位置、比例不同,证据5甚至没有球形件设计。若强行组合,需要较大幅度的过渡和衔接调整,这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不属于明显具有组合启示的情形。
第四,即使组合,仍明显区别。
退一步讲,即使将涉案专利与上述证据组合进行比对,各部位仍具有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足以区分。
四、合议组认定
合议组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一般消费者难于仅根据请求人主张的方式,将相关证据组合后获得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决定:维持2023300771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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