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627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X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北京聚浩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专利权人成功答辩,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未获支持。
请求人拿出了多份现有设计证据,试图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我们围绕两个核心点应对:整体视觉效果和设计特征能不能拆分。
第一回合:与证据1单独比——有明显区别
双方虽然都是“宽带露趾一字拖”,但涉案专利在鞋底上表面、鞋底底面纹路、鞋底底面轮廓、鞋面正面形状等方面,与证据1差异明显。
合议组认为,这些差异会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不属于局部细微变化,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感受。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第二回合:与证据1+证据2组合比——仍有明显区别
请求人想把证据2的鞋底底面纹路拼到证据1上。合议组认为,鞋底底面纹路属于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特征,可以组合。
但组合之后,仍与涉案专利在鞋底上表面、整体造型、鞋面形状、底面纹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涉案专利依然具有明显区别。
第三回合:与证据1+证据3组合比——组合不成立
这是本案关键。
证据3的鞋底上表面设有三圈相互嵌套的凹槽,形成具有疏密变化的整体设计。合议组明确指出:最内圈凹槽不属于物理上或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特征,不能单独拆出来与证据1组合。
因此,证据1和证据3无法组合,证据1、2、3的组合主张也随之不成立。
办案亮点
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被对方“局部细微差异”的说法带偏;
精准识别证据3三圈凹槽属于整体设计,不能单独拆分,成功切断请求人的组合链条;
口头审理中围绕证据组合、设计特征是否可区分等焦点充分发表意见,最终获得合议组支持。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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